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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上,《办法》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包括工资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的代扣、代缴事项及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事项。

  在工资支付方面,《办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瞒、藏匿。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的工资清单。

  在信用管理上,《办法》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信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同时,对列入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在保障措施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办法》声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